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高某**(以下简称高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需要先经仲裁前置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2.本案起诉时,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并未提出应当仲裁前置,一审法院在开庭四个月后才裁定认为本案需要先经仲裁前置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和上诉人的诉讼成本。3.上诉人举示的证据充分,能够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应当支付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