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乙****(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贺*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广西某甲****(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价值4051750元的财产,后根据被告某丙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变更了对某丙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1月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土地定金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1750元(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暂从2024年1月4日起按照一年期***.45%计算至2024年10月3日,之后利息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之日止);3.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某乙公司为原告获得位于贺*市高新区望高片m2地块工业用地其中30亩通过政府招拍土地使用权转办给原告(土地方位在新元路宽约65米新材路西路长约312米的交汇处),某乙公司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3-5个月将土...(本文书还有5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