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诉被告李**,第三人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聂**,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李**于2014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装修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署了房屋产生的装修费用60140元;三、本案诉讼《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道××米的房屋(面积204平方米),售价20万元,该房屋系被告从刘*处购买后又转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次日,原告将购房款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房屋则由原告使用至今。因所购房屋为毛坯房,故原告又花费六万余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近期,原告突然得知案...(本文书还有3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