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结*********(以下简称结庐公司)诉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结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结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依据“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运营管理费79,027.76元,物业服务费988.2元,卫*费300元,零钱现金借款100元,合计人民币80,415.96元,已收取保证金50,000元不予退还;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商铺租赁合同”违约,被告应依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0,500元(3个月的租金及运营管理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和“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拥有出租权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地铁)新华广场站的b区第b-035号商铺,被告承租的商铺用于经营餐饮业态炒米粉品牌,租期为一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及运营管理费支付采取保底费用和被告经营销售额抽取俩者取高的方式,如果被告经营销售额抽取的租金及运营管理费小于保底租金及运营管理费,被告以保底租金及保底运营管理费支付给原告,月保底租金为5,000元,月保底运营管理费为8,500元。被告销售总额所给到原告抽取的租金及运营管理费总额低于保底金额,被告需按最低保底金额当月缴纳保底租金及保底运营管理费“商铺租赁合同”还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交纳50,000元合作履约保证金,如被告在合同履行期满后60日后无违约、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原告无息退还;“商铺租赁合同”还约定,原告代供暖公司收取被告的供暖费,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原告供暖费2,470.5元,“商铺租赁合同”还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垃圾清运费300...(本文书还有7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