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与被告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房租3,55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承租期间所损害的财物费用共计800元。三、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骆**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罗**支付剩余房租1,7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罗**于2022年租了原告房子做生意,后经营不善后倒闭,被告本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房租6,700元人民币,但被告说暂时无能力支付房租费用,于2023年4月13日写下欠条,并承诺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支付剩余费用。之后,原告积极与被告取得联系,但被告以资金周*不开、无法取钱,等一切理由提出延期一段时间。而后,被告分两次分别偿还2,000人民币,1,000人民币...(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