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麦积******(以下简称麦积农合行)与被告蔡*、陈*、天水佳田******(以下简称佳田公司)、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积农合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姚**,被告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佳田公司、黄*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积农合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蔡*、陈*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348149.89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9日);并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贷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蔡*、陈*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万元;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佳田公司提供的位于天水市××里的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款对第1项、第2项诉请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黄*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蔡*、陈*、佳田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蔡*、陈**原告借款900万元人民币,借款年利率9.5%,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本文书还有5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