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科*****与被告深圳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508.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以60508.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20日,被告委托原告生产印有特定商标的保护膜。原告分别于2023年5月29日向被告提供了价值为21134.4元的产品,于2023年9月21日向被告提供了...(本文书还有1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