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罗**与被告黄**、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猪款21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10月30日起暂计至起诉日,按照***.65%年的标准计算,216000元×3.65%年×12个月/年×67个月=44019元,要求计至实际欠款付清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是夫妻,两原告是从事养育猪苗的生意。两被告是夫妻,两被告是在三水区大塘镇永平承包经营养猪场生意。从2016年起,两...(本文书还有1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