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安陆市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8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11月28日19时许,原告和朋友到安陆***小区被告处拔火罐时,由于被告的技师操作不当,导致原告脸部、颈部胸部大面积烧伤。当即原告朋友报警,经警方调处被告工作人员带原告去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损伤后期需要治疗费38000元、误工期50日、护理期20日、营养期20日。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54875元。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安陆市东********辩称:...(本文书还有1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