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某公*与被告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某公*诉讼代理人梁*、仲**、被告张*及其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某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436.6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091.11元、待岗生活费17381元、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未转移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损失24066元;2.原告不另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为由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烟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本文书还有3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