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绍兴******************与被告骆**、吴**、骆**、骆**、王**、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骆**立即偿付原告浙江绍兴******************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暂算至2018年6月6日为43253.33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3、被告吴**、骆**、骆**、王**、丁**对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虞**、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27日,被告骆**、王**、丁**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