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鹏,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9,604元;2.判令某某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816元;3.判令某某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52元;4.判令某某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4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林**承担。事实与理由:林**于2023年5月23日在滁州长三角一体化中新苏滁高新区智能制造产研基地施工时右足受伤。林**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皖滁劳人仲案(2024)...(本文书还有1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