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徐**、青岛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鲁02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9
  •  
  • 【案例概要】

    原告徐**与被告青岛某某**(简称青某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被告青某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979.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50元、交通费4000元,共计55229.9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徐**因阵发性房颤于2014年8月26日到被告青岛某某**处保养治疗,因青岛某某**失误导致手术发生意外,原告徐**随即发生严重的健康损害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原告徐**于2015年1月26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16年7月1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青岛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为50%。现原告徐**又发生新的后续医疗费用等,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某附院辩称,被告认可原告诉状提及的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但需结合原告证据...(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