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青岛某某**(简称青某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被告青某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979.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50元、交通费4000元,共计55229.9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徐**因阵发性房颤于2014年8月26日到被告青岛某某**处保养治疗,因青岛某某**失误导致手术发生意外,原告徐**随即发生严重的健康损害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原告徐**于2015年1月26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16年7月1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青岛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为50%。现原告徐**又发生新的后续医疗费用等,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某附院辩称,被告认可原告诉状提及的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但需结合原告证据...(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