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南天******(以下简称深圳南天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市自*******(以下简称东方资规局)不履行土地使用权证恢复登记职责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南天电力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东方资规局履行法定职责,完成东方国用(八所)字第4473号土地使用权恢复登记至深圳南天电力公司名下的手续;二、诉讼费由东方资规局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南天电力公司与东方资规局于1997年3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东方资规局(原名称东方市土地管理局)以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疏港中路西侧,面积1038636.1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深圳南天电力公司。东方市人民政府就涉案土地为深圳南天电力公司办理了三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1997年12月5日办理东方国用(八所)字第4471号《国有土...(本文书还有3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