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甲**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23)浙0192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某中国站(www.x.com)系由甲**运营。2023年7月21日,刘*(会员名:*6)通过x平台向案外人(会员名:某日用品厂)购买商品,商品名称:“适用海。尔空调壁挂式大1匹1.5p家用冷暖变频挂机一级能效省电静音”,数量3,订单号:1936*0386。订单显示金额3900元,2023年7月21日卖家操作发货,7月31日订单完成,打款卖家。2023年8月1日,刘*申请仅退款,申请原因:快递/物流一直未送到,货品情况:未收到货。2023年8月2日,刘*撤销仅退款申请。2023年8月8日,刘*进线投诉未收到商品,要求解决3900元损失。后平台划扣卖家保证金141元至刘*,平台客服通知刘*因该笔交易钱款已打至卖家账号,*******,*******,*******。
另查明,刘*和甲**签订的《某服务条款》约定,《某服务条款》第5.4.1条以显眼方式提示:“您理解并同意,某中国站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产品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本文书还有5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