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6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同期银行报价利率月息6厘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曾经合伙共同经营生意,被告需要出资,由于被告没钱,让原告向其他朋友借款,后公司歇业,被告一直不给原告钱,算账后,被告在2017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款为175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谢*辩称,1、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没有民间借贷的合意,且没有借贷事实的存在。本案应当为合伙协议纠纷,被告经营机械设备...(本文书还有2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