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灵隆******(简称灵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宸翰**********(简称沐阳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灵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沐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沐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诉讼超出了诉讼时效,灵隆公司仅为硬件制造主体,未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
沐阳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文书还有1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