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茂吉、杨*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向原告支付饲料款45700元及暂计至2023年1月16日的利息10226.25元(利息计算方法:以45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利息。截至2023年1月16日,利息暂计10226.25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在定安县龙门镇从事饲料买卖,因饲养鸡需要,被告王**从2017年开始在原告处购买饲料。2019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拖欠原告鸡饲料款47700元。2021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饲料款2000元。截至2023年1月16日,被告尚*原告饲料款45700元。
原告...(本文书还有2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