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国家能源************(以下简称新疆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龙润********(以下简称龙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能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重复认定案涉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款。本案受理后,龙润公司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最终确定标的金额为133,006,344.53元。案外人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款,以新疆能源公司为被告,龙润公司为第三人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另案正在二审审理。鉴于此,新疆能源公司多次向合议庭提出另案诉讼请求金额包含在本案龙润公司主张的代建费中,若另案二审维持新疆能源公司对案外人承担付款责任,则本案应将核减该笔装饰装修款,不应重复计入向龙润公司支付的应付款中,但一审法院未采纳新...(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