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章**,男,1969年10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玛纳斯县************(以下简称玛纳斯县国投公司)及二审原审被告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一、我已经缴纳了2013年至2015年的租金。玛纳斯县国土资源局收款后不予退还,表明默认该段期间在实际履行合同,现又主张2013年至2015年期间的种植费用有违诚信原则。我不应赔偿2013年至2015年的种植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是玛纳斯县国土资源局放任损失扩大。二、原判决对自认制度适用错误。500元每亩的赔偿标准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我以此作为另案的证据不代表我在本案中的自认,其仅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该鉴定意见在另案中被人民法院否...(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