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滕**、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称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滕**、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工程款164372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建房施工合同》,两被告将吉首市狮子庵的私宅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垫资修建,于2021年5月5日完成验收及结算工作。经验收结算,总的工程款为2573720元,两被告已经支付930000元,尚*164372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款,两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拖延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