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庆市众*********(以下简称众城物业)因与被上诉人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2日,黑龙江省龙凤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黑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潘**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黑06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龙凤法院重审后作出(2021)黑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众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众城物业上诉请求: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众城物业的诉讼请求,金额为5,724.90元;二、由潘**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潘**在一审庭审中,并未举证证明二级资质的物业单位收费标准是多少,也未能举证证明众城物业每年每平方米收取14.16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本文书还有4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