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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青海恒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青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青海恒鑫********(以下简称恒鑫物流公司)、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驳回恒鑫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恒鑫物流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遗漏了恒鑫物流公司无自有资金的事实。上诉人为证明恒鑫物流公司注册资金为4900万元,但实缴出资为0,以进一步证明恒鑫物流公司是空壳公司,并无任何自有资金,且账上存放的资金属于徐**和蔡**个人所有的事实,但原审视而不见,从而遗漏了恒鑫物流公司无自有资金的事实;二、原判认定“转款性质为借款”是错误的,因为借贷纠纷属于实践性合同,既要有借贷双方的合意,也要有款项交付的行为,就本案而言,根本不存在借贷的合意;三、上诉人不仅提交了《公...(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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