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青海恒鑫********(以下简称恒鑫物流公司)、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驳回恒鑫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恒鑫物流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遗漏了恒鑫物流公司无自有资金的事实。上诉人为证明恒鑫物流公司注册资金为4900万元,但实缴出资为0,以进一步证明恒鑫物流公司是空壳公司,并无任何自有资金,且账上存放的资金属于徐**和蔡**个人所有的事实,但原审视而不见,从而遗漏了恒鑫物流公司无自有资金的事实;二、原判认定“转款性质为借款”是错误的,因为借贷纠纷属于实践性合同,既要有借贷双方的合意,也要有款项交付的行为,就本案而言,根本不存在借贷的合意;三、上诉人不仅提交了《公...(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