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贾**,被告张**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支付),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为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7日,被告李**、张**从原告王**处借到现金140000元,约定月息1分;2022年2月3日,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2024年3月26日,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但是两笔还款均没有支付利息。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
张**、...(本文书还有1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