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创共生********(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张**、常德万鸿************(以下简称万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创公司、张**、万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王*与中创公司签订的“油小贱”会员分期兑付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创公司立即支付王*的投资款本金209028.82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512.54元(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件“王*合同纠纷案本金及利息计算明细表”);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万鸿公司对中创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王*与中创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油小贱营销系统”加盟授权代合同》,并于当日向张**缴纳代理费用29900元及198元vip费用,共计人民币30098元。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2月5日,王*及王*的朋友、同事在中创公司处购买油卡,本...(本文书还有5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