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6月26日,公安人员从杨*处扣押蓝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返还被害人部分钱款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其自愿认罪...(本文书还有4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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