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南********(以下简称南部八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青海贝正******(以下简称贝正公司)、青海贝正***********(以下简称贝正玉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青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部八建公司申请再审称,南部八建公司以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川北司鉴[2022]文鉴字第0338号、0339号、0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新证据,拟证明2013年6月1日、7月15日李**以南部八建公司的名义与贝正玉树分公司两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