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聚鑫******(以下简称“聚鑫公司”)与被告库车乐茂**********(以下简称“乐茂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第三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茂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茂公司支付货款81,29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923元[利息计算方式: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计28个月(即852天),81,290.5元×3.65%÷12个月×28个月=6,923元],合计88,213.5元;2.由乐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刘*担任乐茂公司的超市负责人,2021年2月,其与聚鑫公司协商向乐茂公司供货,口头约定聚鑫公司给乐茂公司提供货物后即付款,聚鑫公司自2021年2月7日、2月8日、3月12日分三次向乐茂公司供货...(本文书还有2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