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锦之*********(以下简称锦之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原审第三人陕西车世***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世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与上诉人锦之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同是原审第三人车世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谈话后,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之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138516元(减判金额5936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上诉人虽在收款收据上备注有收益款59364元,但不能因上诉人与车世客公司在案涉项目中的合作关系,就视为被上诉人实际履行了197880元的付款义务,事实是被上诉人实际支...(本文书还有2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