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刘**、侯**、金**、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侯**及其与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4469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1000元(利息以446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本息结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在利辛县胡集镇煤矿经营饭店、住宿等生意的,各被告当时是施工工人,常**原告处吃饭住宿等,双方已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且合同履行地在利辛县,各被告在原告处吃饭住宿时一直签单并拖欠支付款项,2023年1月19日经原告与被告二、三、四进行结算,各被告共计欠付饭钱37765元,各被告签字确认;2023年2月23日经原告与被告一、二进行结算,各被告共计欠付饭钱37765元。同时2023年11月15日...(本文书还有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