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云南某甲**(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告云南某乙**(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第三人滁州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魏*,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货款1657900.65元,并自起诉之日(2024年3月21日)起以1657900.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俩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系某丙公司登记设立的分公司。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于2022年4月9日签订一份《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本文书还有3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