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恒**********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江市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468382.8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602.91元(以欠款人民币468382.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1月28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1、2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469985.7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履行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合同所需,被告作为出票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电...(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