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诉被告马**、第三人冯**、青海飞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曾**、第三人青海飞萨******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冯**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白**、第三人冯**与被告马**于2014年12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2.确认原告持有第三人青海飞萨******50%的股份;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东路**号商铺24-124号原有股份份额50%。
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冯**出资334万元,并以冯**的名义从青海省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西宁...(本文书还有3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