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之兆建*****(以下简称中之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精英******(以下简称精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20)琼96民终****号(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之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未鉴定《钢材验收单》上周*华的签名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依据《钢材验收单》判决中之兆公司支付钢材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精英公司提交了六张周*华签署的《钢材验收单》,意图证明其向中之兆公司承建的项目运送钢材的时间、重量及金额《钢材验收单》记载的全部32项品牌、规格及单价均与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不相符合同价款中包含运费、上下吊机费、过磅费,但精英公司未提交运费等相关凭据,无法证明《钢材验收单》记载的钢材已实际供货中之兆公司从他处采购的钢材足以供承建项...(本文书还有1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