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王**因与被上诉人叶**、原审被告于*、叶**、付*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于**、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垫付丧葬费共计190773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主张的丧葬费花销190773元均为现金支付,但未提供相应的取款记录。本案中,餐费、烟酒、糖、花*瓜子开销占比51.38%,按照普通大众的一般理解,丧葬开销大部分应当是墓地费用,墓地开销仅占比23.5%,被上诉人认可礼金为25309元,此金额与餐费等金额相差较大,不符常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只有一张收据为正式发票,其他均为手写收据,虽有证人证言,但其为言词证据,并不客观,审判员未履行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说明义务,证人亦未签署保证书,证人证言真实性大打折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本文书还有4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