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泾源************与被告兰*、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泾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泾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191.63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并按年利率11.25%承担2021年6月18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兰**原告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7日,借款用途为种植苗木。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计收罚息等。同日,原告与被告马*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马**被告兰*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