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5日14时11分许,被告龙**驾驶赣cc****/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07省道(高**)由东向西行驶至s307省道**+800m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致使车厢侧滑到对向车道,与对向由西向东陈*甲驾驶的赣某某117/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陈*甲送某某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刘**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第360983**********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甲和刘**不负事故的责任。2023年10月23日,龙**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被送往高安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19天,2023年8月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52554.77元,出院诊断:1.左肱骨近端骨折;2.创伤性脾破裂;3.两肺挫伤;4.右侧气胸;5.两侧胸腔积液;6.蛛网膜下出血(少量);7.左侧硬脑膜下积液;8.多处损...(本文书还有4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