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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赣0827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5
  •  
  • 【案例概要】

    原告康*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变更诉讼请求2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本就相识且为好朋友关系。2016年4月底开始,被告李**经常以经济周*资金紧缺为由让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卡、支付宝陆续借给被告。2016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6万元借条,约定按月息2分...(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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