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兄弟********(以下简称兄弟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富************(以下简称宏成公司)、金**、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兄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成公司、金**、王**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兄弟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宏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为240000元,2018年8月16日之后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金**、王**就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公司负责人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宏成公司总经理金**。2015年12月,金**称其有项...(本文书还有1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