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以下简称“甲**”)因与被上诉人乙**(以下简称“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4)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4)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后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590100元;2.一审、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5%的质保金系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2条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提交发包人及监理方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实物竣工验收。第26条约定以案涉工程总价款9100000元的5%作为质保金,待厂区竣工验收完成后一年内付清,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最长不超过3年付清。案涉工程履行过...(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