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以沪徐检刑诉(202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白*为牟取利益,将其尾号为7170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该卡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经查,白*上述农业银行卡内被确认为信息网络犯罪钱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20余万元,涉案时间段内银行流水达人民币470余万元。
2021年1月,被告人张*经白*介绍,将其名下尾号为8875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获利,后张*自己又将其尾号为6198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张*所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均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经查,张*上述农业银行卡内被确认为信息网络犯罪钱款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余元,涉案时间段内银行流水...(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