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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沪0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上海新曹*************(以下简称新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曹*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新曹*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新曹*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了所有权人对上海市嘉定区海川路**号**层和**层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所设立的用益物权,新曹*公司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新曹*公司提交的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上海锦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上海万鲜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鲜来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共同出具《授权书》,其中明确记载:“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上海市嘉定区海川路**号**层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涉及所有权权能的全部权利均赋予给新曹*公司行使,新曹*公司依法实际经营、管理上述房屋并向各经营户收取房屋租金。”根据《授权书》足以认定新曹*公司依法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用益物权。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排除妨害纠纷的权利人除所有权人本人外,还应包括取得所有权人合法授权能够依法行使所有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首先,新曹*公司依据《授权书》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次,根据2018年4月18日《协议书》的第五条约定,赵**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经营、管理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来源于案外人汤**的授权,汤**是债权人吴**的代理人。汤**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实质上是以租金抵扣债务的一种变通处理方式。随着吴**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受让方上海舜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方依法支付了全部债权转让款后,吴**不再享有债权,汤**不再对案涉房屋享有任何权利,赵**的权利来源依据亦随之消灭。吴**、汤**已于2023年1月12日向赵**发送《通知函》,解除与其之间的委托关系。自此之后,赵**对案涉房屋采取的任...(本文书还有78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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