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陈**、某某运输****(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鱼台某某******(以下“春宇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运输公司、春宇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39312元(其中丧葬费49799元,死亡赔偿金256630元(42772元/年×20年×30%),扶养费50883元(27693元/年×14年×30%÷3人),精神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99312元,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6万元,为3393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30日3时36分许,原告之子罗*甲驾驶浙j6****号小型轿车沿沪昆高速三穗往凯里方向行驶至1625公里400米处,追尾碰撞被告驾驶的鲁*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号半挂车,造成驾驶浙j6****号小型轿车罗*甲、乘车人韦*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2月1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2692**********10号),认定罗*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韦*无责任。事...(本文书还有5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