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绪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房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于2016年7月22日在公司的统计数据中确认上述的借款。但被告借...(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