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92.50元(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间),自2021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摆摊做手机贴膜的原告,与在屠宰场做事的被告认识;2021年6月27日,被告以急需周*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次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被告,被告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偿还。后由于被告不信守...(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