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3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男,1983年1月**日出生,黎*,住海南省东方市。
上诉人符**因与被上诉人刘**、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符**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刘**向符**借款140000元,尚欠103000元未还,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从银行取现和转账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刘**先向符**借款100000元,同日再借40...(本文书还有1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