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柳**因与被申请人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柳**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汤吉仁所负债务在2005年经人民法院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故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原审人民法院适用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且上述法律的位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原审人民法院未能同案同判。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亦支持了我作为追偿权人向共同债务人丁**的追偿。丁**上诉后,最终申请撤回上诉。该案认定了案涉债务为丁**与汤...(本文书还有1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