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4日,被告人莫**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陌生上家男子使用银行卡转移违法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出借给上家“阿二”用于收取被害人宋某美被诈骗款项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莫**通过柜员机取现的方式转移上述资金并交给上家男子,获利人民币2800元。
2024年6月16日,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街道**路**号**宾馆**号房内将被告人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莫**向被害人宋某美赔偿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莫**向中山市公安局xx分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