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张*与原审被告曲阜同心******(下称同心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鲁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宫健以该案件系虚假诉讼为由,向曲阜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民监(2020)****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曲阜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鲁0881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鲁0881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张*的起诉。张*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同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张**(2019)鲁0881民初****号案件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事实重复起诉,导致法院重复受案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查明:2015年3月18日,张*至曲阜市人民法院诉称:因同心公司拖欠张*货款,张*与同心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张**200万元的价格购买同心公司所有的曲国用2013第0××1号宗地,同心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前协助办理过户。经张*多次要求,同心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办理过户,要求法院确认张*与同心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并判决履行;诉讼过程中,张*提供了同心公司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2014年11月20日前,共欠张*淀粉款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00)同心公司翟鑫磊2014.***.20。”同时提供了同心公司与张*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一份,商定以同心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机械设备等其他财产的租赁费进行抵债,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就甲方欠货款归还一事,达成抵债协议如下:一、乙方长期向甲方提供淀粉,经双方结算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共欠乙方淀粉款280万元至今未归还,双方无异议。二、因甲方现无周*资金还款,双方商定抵债方案如下:1、...(本文书还有8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