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普照明******(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以下简称徐*经营部)、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徐*经营部的经营者徐*,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浴霸;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欧普”、“”等系列注册商标及相关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的照明电器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在消费者心目中“opple”品牌在照明、电工类产品上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该品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2017年7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徐*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公牛装饰开关”门店内,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浴霸一台,该浴霸面板上标有“oppohjkj”和“www.欧普环境科技.cn”字样。包装盒上标有“嘉兴市秀洲区王*壹品电器厂”字样,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经查询,嘉兴市秀洲区王*壹品电器厂已经注销,被告周**系其原经营者。原告认为,被告徐*经营部、嘉兴市秀洲区王*壹品电器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涉案浴霸上标注“欧普”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足以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本文书还有6160字未显示)